罷工本身不違法,但不能用來擾亂社會秩序,可以派代表與管理層或政治部門協商解決矛盾。罷工行為在我國沒有得到法律的確認,在我國罷工並不違法。我國目前的規定是《工會法》:企業停工、怠工,工會應當會同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合理訴求,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員工罷工並不違法,只是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屬於單方面違約。他們可以在罷工期間拒絕支付工資,這使得工會可以與員工協調應對罷工。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導致罷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衍生問題:
公司員工因勞動爭議罷工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公司員工因勞動爭議而罷工不構成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