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未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未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的;對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賓館、商場、飯店、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景區、娛樂場所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經營場所;
(四)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五)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