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動分類有:
1,環保。如果環境噪音超過法定分貝標準。鐵路機車、機場、工廠生產等。
2、相鄰關系。仰望別人的道路。
3、生活秩序。半夜狗叫,影響別人汽車報警,通宵打麻將,大聲打電話,發大量垃圾短信。
晚上騷擾是晚上22: 00到第二天6: 00。詳情如下:
1,壹級生活區夜間測得50分貝以上,二級生活區夜間測得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如果地方上有這些範疇內的行為,那就是滋擾;
2.小區裝修時間為12至14,19至次日7點。各省規定的時間不壹樣,但都差不多,居民正常休息時間都算擾民。允許裝修時間為7: 00至12,14至19;
3、165438+晚上0點到第二天早上7點,分貝高於80分貝,擾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壹條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