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臨時用地審批規定:
1.為尊重歷史,維護城管部門權威,臨時用地申辦按《深保福工作會議紀要》第十二條《寶安區建設系統工作協調會》執行;
2.嚴格審批臨時用地申請,壹般不批準新的臨時用地申請。對已同意但未辦理正式報建手續的,在辦理報建手續時進行重新審核,嚴格把關;
3.對於臨時用地的選址,應盡量安排在近期無永久性建設計劃的土地上,避開城市主幹道,以免日後拆遷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二、建設單位申請批準臨時建築,應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註明建設地點、建築層數、層數、建築面積、使用的主要材料等。):
2、規劃審查意見;(由規劃科處理);
3、土地承包合同、用地批準書及相應的紅線圖或臨時用地合同;
4、消防、環保審查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因建設工程和地質調查項目的需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合同支付臨時用地和土地使用補償費。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也沒有超過期限使用土地的臨時建築,壹般都是可以合法存在的臨時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