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條食品添加劑應當具有技術上的必要性,並通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範圍;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修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四十壹條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高風險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體系。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確保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信息化手段采集和保留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程食品安全追溯合作機制。
第四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連鎖經營和流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