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錄音能否作為證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記錄方式要合法;
(2)記錄的內容應真實、完全連貫,任何人不得編輯;
(3)錄音時,對方的發言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完全沒有受到他人的脅迫或威脅;
(4)錄音的音質應當清晰,錄音內容應當完整地講述案件所要證明的事實;
(5)不要刪除記錄材料,但要保留原始記錄材料。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法官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開庭前的準備階段或者在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作證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約定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許可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提供的書面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二,證據包括什麽?
1,物證;
2.書面證據;
3.證人證詞;
4.受害人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鑒定、調查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