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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培訓機構新政策的內容

法律分析:工作原理。堅持以學生為本,回應關切,遵循教育規律,關註學生身心健康成長,保障學生休息權,提高學校教育教學整體質量,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和期待,減輕家長負擔;堅持依法治國、標本兼治,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加強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堅持政府主導、多方聯動,加強政府統籌,落實部門責任,充分發揮學校主體作用,完善保障政策,明確家校社區協同責任;堅持統籌規劃、穩步實施,全面落實國家關於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的有關規定,重點難點問題先行試點,積極推廣典型經驗,確保“雙減”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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