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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犯罪學研究中對青少年的定義是多大?

青少年犯罪在中國大陸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學研究和現實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概念。我們研究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從社會學和犯罪學的角度提出來的,並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刑法解釋。

1,廣義概念:青少年犯罪是指6-25歲青少年的不良行為、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不良行為是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違法行為是指壹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犯罪行為是刑法所禁止的壹切行為。

2.狹義概念: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25周歲的未成年人,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依法懲處的行為。這個概念有兩個突出的意義。第壹,主體是青少年。第二,青少年實施的行為具有犯罪行為的三個特征。

青少年犯罪壹般是指青少年作為特殊主體所實施的犯罪,即在這個特定的年齡階段(壹般指進入青春期和結束青春期)由於主客觀原因而實施的各種犯罪。

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25周歲的人觸犯刑法,應受法律制裁的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滿18周歲的為未成年人,已滿18周歲的為成年人。因此,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14歲至18歲以下)的少年犯罪,也包括成年人(18歲至25歲以下)的少年犯罪。而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處理14歲至18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包括立案、偵查、強制措施、起訴、審判、量刑、矯正和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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