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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關系。

聯系: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規的依據。教育法規體現了教育方針。

區別:教育法規是任何政黨或團體組織無論是否執政都可以制定的,而教育法規只能由統治階級制定。實現的手段不壹樣。政策通過學習教育來執行,法律通過國家強制來執行。

教育方針是壹個政黨和國家根據壹定歷史時期黨和國家的基本任務和政策,為實現壹定歷史時期的教育發展目標和任務而制定的關於教育的行動準則。

教育法律法規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等規範性文件的總稱,也是對人們的教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總和。

所以我認為教育法規往往規範有效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規的基礎。

所謂教育政策的“缺位”,是指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內,對於需要教育政策來管理的事務或活動,沒有相應的政策來規範和引導。我們的教育政策總是反應式的,往往等到教育問題發展到壹定程度,才考慮制定政策。壹方面,問題需要經歷壹個從潛在到明顯,從次要到嚴重的過程;另壹方面,即使政策制定後,從頒布到實施,從實施到見效也有壹個時間差。在這個從無到有,從有到有的過程中,政策是“缺席”的。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政策的失衡不僅僅表現在教育政策供給不足。有時候,政策過多、政策過剩也是壹個問題,也會幹擾或限制教育實踐的健康發展。

特點

內容具有多層次性、廣泛性、調整對象的多樣性和法律後果的特殊性。

另壹種解決方案

教育法規作為壹門課程,是我國各級師範院校和師範生的必修課程之壹。教育法規與課程與教學論、教育史、德育壹起,被視為師範生最重要的四門基礎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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