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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動關系的識別特征。

勞動關系的確認: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接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穿著用人單位安排的服裝從事工作的勞動者。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關系的特點:

(1)勞動關系的主體既有法律上的平等,也有客觀上的從屬。

(2)勞動關系產生於勞動過程。

(3)勞動者與雇主之間的勞動關系是排他性的:

(4)勞動關系是為了勞動而存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下列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可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和企業簽訂;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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