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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權利和義務的含義、分類和法律意義

公民權利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享有的壹定的權利和利益。公民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責任。

權利的分類包括:

1公權與私權:公權又稱公權,是指公共組織及其負責人以維護公共福利為目的的權利。它是國家機關基於公眾意誌而擁有並行使的強制力,其實質是處於社會主導地位的公眾意誌的制度化、法律化,如行政拘留權;私權,英文意為個人權利,因其與“公權力或國家權力”相對應的“私人”(個人)性質,常被稱為“私權”或“私權”,它涵蓋了法律不禁止的壹切個人行為,如遷徙權。

2對世界的權利和對人權的權利:對世界的權利和對人權的權利是與權利主體相對的義務主體,對世界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所有人,如財產權;人權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人,如債權。

3原始權利和救濟權利:原始權利是指符合法律規定或不違反法律要求的行為所形成的權利,普通民事權利為原始權利;救濟權是指因原有權利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權利,目的是保護和恢復被侵害的權利。

比如要求身體傷害賠償。身體健康權是原始權利,索賠權是救濟權。

專有權和可轉讓權:根據權利是否可以轉讓,分為專有權和可轉讓權。例如,人身權利中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壹項專屬權利。物權中的所有權可以轉讓,是壹種可轉讓的權利。

5訴權與受訴權:英國學者米爾恩根據涉及的對象將權利分為兩類:訴權和受訴權。行為權是指以某種方式做某事或采取行動的權利,如選舉權;接受權是指被分配給某件事物或以某種方式被對待的權利,如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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