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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了如何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的統壹性。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中國實行統壹的、分層次的立法制度。

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根據憲法和法律,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批準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此外,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在職權範圍內制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依法制定規章。

為保證國家法律體系的統壹和法律規範之間的協調,我國法律分層次規定了法律規範的效力: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均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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