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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了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條件的立法和實踐。

第壹,中國在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方面的障礙

2月2日,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中國加入1958《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公約》),該公約於4月22日生效。在此之前,中國主要通過司法協助解決糾紛。《紐約公約》的實施,壹方面使中國立法機構能夠重新規範本國關於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另壹方面也為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然而,在實踐中,中國與大多數支持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家在處理仲裁裁決方面存在許多差異。中國的壹些做法無形中質疑了中國公平正義的形象。

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主要問題之壹是外國仲裁裁決不能在我國及時得到承認和執行。由於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必須由外國法院以協助的形式委托中國法院執行,因此不允許當事人直接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顯然,這壹程序不僅復雜耗時,而且增加了額外的費用。此外,即使程序得到滿足,受理執行申請的法院也可能因裁決違反“基本法律規範”或“國家社會利益”而拒絕承認和執行裁決。這些問題影響了仲裁在中國的發展,中國這個貿易大國需要更匹配的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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