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性法律壹般是指含有憲法規範的法律文件,但在形式上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有嚴格的程序。憲法有三個特點:它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於憲法慣例;它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的根本問題,但不是根本問題的全部,只是壹個或壹個方面的根本問題;最後,其法律效力低於憲法,其制定程序與憲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相同,沒有特殊要求。在中國,選舉法、國旗法、集會遊行示威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等都是憲法性法律。
在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法律對憲法法典起著補充作用。在有不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法律是不成文憲法結構中的成文形式,意義重大。它是大多數憲法規範、憲法原則和憲法指導思想的載體。憲法法律有兩種:壹種是具有憲法內容的普通法律,如選舉法、國家機關組織法等;另壹類是壹些政治文件或國際協議、區域公約等。,具有憲法內容,經國家立法機關依法賦予法律效力或重新解釋的。
在有不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慣例實際上起著強有力的決定性作用。比如在英國,“國王面向朝鮮,無視政治”,“英王提名下議院多數黨領袖為首相”,“內閣集體對下議院承擔政治責任,* * *共進退”等等。有成文憲法的國家越來越意識到制憲會議的存在和作用。比如在中國,人大和政協經常同時開會;國家重大決策往往是先經過CPPCC、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協商討論,再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決定。
具體可以從三者的表現意義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