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信息資源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信息資源法有壹個獨特的調整對象,即信息資源關系,它不僅包括圍繞信息技術的信息活動引起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也包括圍繞信息資源的各種信息活動引起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因此,信息資源法的調整對象是特殊的,不能由其他法律調整。從這個角度看,信息資源法可以獨立於其他法律部門存在於法律體系中。信息資源法是壹個獨立的新的法律部門,必然會形成壹個信息資源法體系。信息資源法律體系是指信息資源法的結構和分類,即信息資源法包括哪些法律制度。它是國家制定的調整信息采集、加工、分類、交換、共享、公開、開發利用等信息活動,以及在信息技術活動領域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利益關系和安全問題的所有法律規範的總和。
(2)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法制建設的內容框架。信息資源法律制度決定了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法制化的內容。因此,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法制建設的內容框架主要包括:1)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法制;2)政府信息機構的組織管理法律制度;3)政府信息安全保密法律制度;4)國際信息合作與交流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