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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戰國時期各國立法的指導思想。

答:春秋以來,代表不同階級、階層、集團利益的思想家們所開展的“百家爭鳴”的局面,在戰國時期達到了頂峰。這時,新興的地主階級掌握了政權,在立法過程中,他們以代表本階級利益的法家思想為立法指導思想。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1)“不要親密,不要極端高尚,脫離法律。”這句話是對司馬遷代表戰國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法家思想的總結。其實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用來指導立法的思想。其中心是廢除舊奴隸主貴族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權,“犯法”要求“從香清將軍到庶人大夫,有人從五戒開始犯罪,陷入混亂,其罪不可赦。”也就是說,誰犯了罪,誰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就這樣,奴隸制“作為醫生不受懲罰”的藩籬被打破了。

(2)“佛法制造者,所編之書,位於官府,但分於民間。”。這段話是當時的法家韓非說的。所謂“編繪本”,就是制定成文的法律;“分之於民”就是要讓人民知道,讓大家知法有法可依,從而否定“刑不可知,權不可測”的秘密規律。

(3)“行刑,從輕”。“輕判者”是指在執行刑罰時,對輕罪加重刑罰。商鞅認為“行刑輕則不生,行刑重則不生”,也就是說,刑罰重於輕罪,輕罪就不會發生,重罪就不會出現,從而通過對輕罪重罰的手段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這壹立法的指導思想主要是針對勞動人民的,對後世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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