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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彩霞被冒名上大學,為什麽要由天津中院審判?其法律依據是什麽?

羅彩霞於2005年被天津師範大學錄取。2009年3月6日,羅彩霞和幾個同學去參加了壹場招聘會。閑暇之余,他們去中國建設銀行新茂支行開辦網上銀行。需要身份證辦理手續,工作人員告訴她信息有誤,不能辦理。羅彩霞感到驚訝的是,多次輸入身份證號碼是錯誤的。銀行電腦顯示,身份證上有另壹個女孩的頭像,和羅彩霞同名同姓,身份證號也是壹樣的,發證機關是貴陽市公安局白雲分局。

2008年7月9日,羅彩霞申請了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後來負責資格證考試的老師打電話問她有沒有在貴州報考教師資格證。羅回答說:“沒有。”這兩件事都與貴州有關,引起了的懷疑。隨後,她向天津市西青區學府派出所報案,稱自己的身份證信息被盜。

於是審判在天津進行。

10年6月26日,湖南邵東縣學生王佳俊冒名頂替羅彩霞上大學壹案,法院壹審宣判雙方當事人。王佳俊的父親王崢嶸曾是湖南隆回縣公安局的壹名警察,犯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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