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法泛指古希臘世界現存的所有法律。其總的特點是:各城邦制定和適用自己的法律,多為系統的成文法律,內容詳細,部門齊全;缺乏像羅馬法那樣嚴格的法典,審理案件的旨趣不在於法律內容的適用,而在於“正義”這壹抽象標準,因此在技術上更加靈活;在城邦法律的沖突中,出現了壹些古希臘國家的希臘人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則,產生了“普通法”;希臘化的法律是由各種國家法律組成的,條款和規則並不固定和嚴謹;希臘法中的沖突法比較發達。
在法學研究中,法學家憑借羅馬法中成熟的理論將羅馬法分為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習慣法;民法、民法、自然法;民法和治安法官法;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是不同的範疇。其中羅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為完備,羅馬私法的結構和體系分為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三部分。屬人法講的是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的法定場所,各種權利的取得和喪失以及婚姻家庭關系。屬人法的基本任務是鞏固社會各階級的不同地位,保證奴隸主對奴隸的統治,同時調整自由人內部的社會關系和財產關系。
在古希臘法律中,公法比私法更發達。在古羅馬法中,“私法”比公法更發達。
古希臘法律不是壹個統壹的法律體系。羅馬法相對統壹。
古希臘成文法出現的更早。古羅馬的法律體系是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