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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學的壹個重要時期

在法學理論方面,早在1 ~ 2世紀,在希臘哲學和自然法的影響下,普羅庫盧斯學派的凱爾蘇斯就給法律下了定義:“法律是決定善和公平的藝術。”這壹爭論標誌著《十二銅表法》中父權制優於國法的舊觀點的改變,對羅馬法學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五大法學家之壹的烏爾比安認為自然法是生物之間的規則。在羅馬法的分類中,他主張將其分為民法、民法和自然法三類(見古典自然法學派),並指出民法規定奴隸不被視為人,而自然法則認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另壹位羅馬法學家弗洛倫蒂努斯(?~約111)也認為奴隸制是違背自然的。蓋烏斯對自然法沒有明確的定義,但他主張二分法,即自然法與民法相結合,與民法相對立。

3 ~ 6世紀的羅馬法學,羅馬法學的歷史階段,主要表現在法學家在法典編纂方面的貢獻。公元294年頒布的《格雷戈裏·安努斯法典》原本是哈德良皇帝統治時期至294年的法律,法典以法學家格雷戈裏·安努斯的主編命名。《哈莫尼安努斯法典》於324年頒布,也是以編輯該法典的法學家哈莫尼安努斯命名的。《迪奧多西部法典》於438年頒布。雖然它是以東羅馬帝國皇帝狄奧多西二世的名字命名的,但這部法典的編纂依賴於許多法學家的共同努力。至於《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教義匯編》和《法律階梯》三部曲,是由查士丁尼皇帝(525年至565年在位)選出的壹個法律專家委員會編纂的,由著名法學家特裏波爾·尼雅努斯(約470年至545年)主持。《法律階梯》的編寫主要是由於他的建議,任務由三位法學教授完成。《新法》的最後壹部分,也是由收集了查士丁尼執政時期頒布的法令的法學家整理匯編成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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