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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否需要出讓合同?

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交易雙方簽訂轉讓協議,並辦理轉讓手續;承辦人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勘查,應當經四鄰簽字認可;審查評估報告和轉讓協議,並提供報告;填寫轉移審批表;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批;繳納稅費;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地,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日期、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等雙方權利義務。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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