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勞動條件、權利義務,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可見,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圍繞著勞動合同這個核心的。至於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前已經參加工作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只需要將雙方的約定明確寫入勞動合同即可。勞動關系從壹方參加工作之日起建立,而不是以簽訂合同的時間為基礎。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檔案登記等手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同時,勞動者的工資和工作條件也應明確約定,以保障雙方的權益。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已支付工資並繳納社保等保險費用。是否意味著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是的雖然《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勞動關系”這壹法律術語,但根據相關判例和司法實踐,在取得工資和人事檔案後,可以認定雙方已經存在勞動關系。
建立勞動關系是為了在就業前確定實質性的經濟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幫助用人單位有效管理員工,順利進行企業生產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以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為特征的社會經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