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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漁期捕魚的法律法規

近年來,我國對破壞自然環境犯罪的打擊力度持續加大,也需要嚴懲禁漁期的漁獵行為。因此,在禁止捕撈的情況下,完全可以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壹種行為是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那麽什麽情況嚴重到要追究刑事責任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下列情形屬於“情節嚴重”:(壹)非法捕撈水產品壹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幼體、育雛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二萬元以上的;(三)在保護區捕撈20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萬元以上的水產品;(四)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捕撈的;(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捕撈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因此,在禁漁期捕撈的水產品數量達到上述數量,或者使用禁止的捕撈方法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四條違反了水產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期、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捕撈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壹)非法捕撈水產品壹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幼體、育雛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二萬元以上的;(三)在保護區捕撈20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萬元以上的水產品;(四)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捕撈的;(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捕撈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七)其他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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