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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亡士兵的幸存者是誰?

包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用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父母(撫養人)和配偶;18周歲以下或18周歲以上但因上學或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子女;兄弟姐妹年齡在18歲以下或18歲以上,但上學無生活費來源,生前由該士兵贍養。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證明。

國家承認的病故軍人是指因長期在部隊生活和工作(主要是軍隊幹部、誌願兵等職業軍人)而死於各種疾病的人員,是軍人(軍人)。

現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壹死亡的,應當批準為烈士:

1,對敵作戰犧牲,或醫療終結前傷重死亡;

2.執行任務時被敵人或犯罪分子擊斃,或被捕後被俘,不願被敵人擊斃或折磨致死;

3、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參與處置突發事件;

4.因軍事演習、戰備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飛和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

5.其他的死亡情節尤為突出,不愧為後人的楷模。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死亡的,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其遺屬發放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烈士和因公犧牲人員,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和40個月工資;因病死亡的,是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加上我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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