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與法律事實的區別在於法律事實,即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現象;
2.法律事件是法律事實的壹種。權利主體的主觀意誌不受轉移是壹個法律事實和客觀現象。
根據不同因素對法律進行分類的結果如下:
1,按地域因素:國際法和國內法;
2.根據法律地位的因素:憲法和普通法;
3.依法調整的範圍:公法與私法;
4.根據法律調整的具體內容: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行政法、環境和資源保護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社會組織法、交通法、金融法、國土資源法、稅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非訴訟程序法。
綜上所述,側重點不同。法治強調法律作為社會治理工具在社會生活中的至高無上,註重民主、人權、自由等價值目標。法律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體現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的規範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範,是憲法的具體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134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誌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面成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