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紀由紀檢部門調查,根據調查結果,違紀成立的,給予紀律處分(黨員紀律處分有五種,由輕到重: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觸犯刑律的,由紀檢機關移交檢察機關刑事拘留、逮捕、公訴。
正在接受紀檢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1,他違紀被查;
2.其他違紀協助調查的;
3、紀委在黨員幹部中涉及違紀問題,同級或上級紀委有權帶走協助調查,即雙規。
綜上所述,被紀委拘留的後果更嚴重。根據法律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監察機關依法進壹步調查批準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監察機關批準,可以依法羈押在特定場所:
(壹)涉及重大復雜案件的;
(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殺的;
(三)可能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
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對涉及行賄犯罪或者同壹職務犯罪的人員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立、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