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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規約的內容是什麽?

《羅馬規約》有十個部分,即:第壹部分,法院的設立;第二部分,管轄權、可受理性和適用的法律;第三部分,刑法的壹般原則;第四部分,法院的組成和行政管理;第五部分,調查和起訴;第六部分,審判;第七部分,刑罰;第八部分,上訴和改判;第九部分,國際合作和司法協助;第十部分,實施;部分XI。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於2002年7月1998日在羅馬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總部舉行,由聯合國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全權代表外交會議通過,並於2002年7月1日生效。

擴展數據:

為建立壹個永久性國際法庭以懲罰犯有種族滅絕和其他嚴重國際罪行的個人,聯合國大會經過多年談判,於1998年6月在羅馬召開了為期五周的外交會議,目的是最終起草並通過壹項關於建立國際刑事法庭的公約。

《規約》第126條規定,《規約》將在批準國數目達到60個後生效。2002年4月1日,10個國家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的特別儀式上同時批準了《羅馬規約》,使批準國的數目達到了要求的水平。該條約於2002年7月1日生效;國際刑事法院只能起訴在該日期或之後犯下的罪行。

截至2009年6月,65 438+009個國家批準或加入了《羅馬規約》,包括所有南美國家、大多數歐洲國家和大約壹半的非洲國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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