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賓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所、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造成本場所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後,處五日以下拘留。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所有賓館、飯店、招待所、客運倉庫、車馬店、浴場等。(以下簡稱旅館)凡接待旅客的,不論是國營、集體、合夥、個體和外商投資企業,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還是季節性的,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經營旅館的建築物、消防設備、出入口、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必須有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