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後遺癥的,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可以獲得以下賠償:1,受害人在治療康復期間耽誤的工作時間和收入;2.在治療期間,受害人因行動不便而雇用護工照顧自己生活所發生的護理費;3.對於被害人及其陪同人員因治療或轉院產生的交通費用,被害人需要開具發票作為憑證;交通事故發生時未被發現的傷害,發現後可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但交通事故受害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疾病是交通事故所致,並在發現之日起壹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法律不會支持其索賠。至於交通事故的後遺癥,必須通過法律程序確定後才能賠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可以按照鑒定等級進行鑒定和賠償。如果有後續治療和護理,需要通過司法鑒定機構對後續治療費用和後續護理費用進行鑒定,以便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賠償權利人主張勞動者的人身損害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造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