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制刀具;
2、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民航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或扣留。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