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案件。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先進行勞動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訴諸法院,也可以由勞動仲裁部門出具不予受理的決定後再起訴。勞動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勞動法律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勞動爭議案件經法院受理後屬於民事糾紛範疇。因此,勞動爭議適用民事訴訟法。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條(壹)下列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 (壹)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爭議;(二)職工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發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有異議的爭議;(四)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雇工之間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