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壹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體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十二條旅行社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應當告知旅遊者下列事項:
(壹)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況;
(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措施;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信息;
(四)旅遊者應當註意有關法律、法規、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以及根據我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旅行社在履行包價旅遊合同時,還應當告知旅遊者前款規定的事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七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壹)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
(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三)未按規定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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