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參加這個遊樂項目時,騎著馬的陳女士因為馬在沒有專業人員的牽引下受驚失控,被甩了下來。現場緊急處理後,同行隊員將其送往附近醫院救治。
出院後,陳女士多次與旅行社就醫療費用及相關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雙方未能達成壹致。三年多過去了,陳女士繼續治療,與旅行社溝通,沒有結果。去年年底,陳女士無奈之下向寧海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旅行社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共計1.7萬元,並退還相應旅遊費用。
本案審理過程中,旅行社認為,陳女士參加的騎馬、草原風光項目需要遊客自費,不包含在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中,陳女士應向提供此項服務的內蒙古旅遊中心主張賠償。且在旅程開始前後,旅行社已多次告知陳女士風險及安全註意事項,並做了詳細說明,已盡到了法律上的最大安全保障義務,故事故與其無關,請求法院駁回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原告陳女士稱,其受傷的原因是騎行時沒有專業人員牽馬,且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中明確寫明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違反合同,被旅行社視為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而且旅行社在旅遊過程中沒有盡到提醒和告知遊客風險的義務。
由於案件發生在4年前,時間跨度較長,雙方分歧較大,也給審判帶來困難。為此,負責此案的法官積極組織調解,向雙方解釋法律。雙方近日終於達成調解協議,旅行社壹次性賠償陳女士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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