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65,438+00%,履約保證金的數量應大於合同預付款的數量,以避免可能出現的危險;2.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等於或略高於投標保證金,技術含量高、不能按時履約的項目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應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的金額;3.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應該與合同付款條件有關,開始想象兩者應該是反向關系,即當分階段付款條件有利於供應商時,應該多收履約保證金,反之亦然。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壹般在合同完成後返還。如果支付履約保證金的壹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履約保證金將不予退還。對於本項目的投標人來說,需要仔細檢查投標合同的內容,以判斷招標人是否明確要求繳納履約保證金。這是因為如果招標人明確規定需要支付,但投標人未能支付,即使成為中標候選人,也不壹定能中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 *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並公告其二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