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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的性質

法律分析

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保證履約的壹種資金擔保。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交易時必須存入壹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債券的金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設定,通常為合約總價值的5%至15%。當然,券商或委托券商也會自行設定追加債券,不會低於交易所設定的水平。此外,保證金的水平還受到市場交易風險大小的影響,在波動較大的市場中通常會繳納更多的保證金。同時,套期保值和投機交易的保證金要求也不同。壹般前者收到的保證金比較低。保證金分為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初始保證金是交易者按照規定在交易前繳納的保證金。由於價格變化,交易者遭受的賬面損失從保證金中扣除,導致保證金下降。當保證金降到下限(壹般是交易所規定的)時,券商會要求交易者再交壹部分保證金,以使賬戶達到初始保證金的水平。這種額外的部分稱為額外保證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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