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的主體是“辯護律師”,即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由其監護人、近親屬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律師,以及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提供辯護法律援助的律師。
本條規定的保密範圍僅限於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包括委托人的信息和辯護律師在接受委托、會見過程中了解到的信息,也包括委托人的信息和辯護律師在調查過程中了解到的信息。
這些情況和信息必須與委托人有關,其他與委托人無關的情況和信息不在本條規定的保密範圍內。
根據該條規定,辯護律師有權對上述信息進行保密,這意味著辯護律師在法律上被免除了對上述信息進行報告和作證的義務。
需要註意的是,辯護律師的這種權利不是絕對的,本條也規定了例外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
但是,辯護律師知道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