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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起源?

律師制度最早的萌芽出現在公元前二、三世紀的古羅馬。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訴訟越來越多。壹些訴訟當事人出於各種原因委托其親屬或朋友代理。這種情況日益增多,出現了Advocatus這個詞。這個詞的意思是在審判過程中陪伴被告出庭並給被告提建議的親戚或朋友。起初,Advocatus只能在法庭上對被告發表意見,而不對法庭發言。後來發展為代替被告向法庭發表意見,反駁對方的指控。

公元前壹世紀是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的演變時期,社會矛盾極其尖銳。為了維護其統治秩序,羅馬統治階級制定了許多法律、法令和條例。與此相適應,社會上出現了壹批學習和研究法律的法學家。這些人與統治階級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他們經常就如何執法向司法和行政官員提出建議。他們的壹些研究成果和著作被統治者認可為法律。在社會上,他們回答普通人的法律問題,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建議,並代表他們進行訴訟。由於這些人的活動有利於統治秩序的穩定,公元前三世紀,羅馬皇帝以詔令的形式確定了“大教夫婦”這壹職業,以“為平民咨詢法律事務”。同時也允許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於是“職業律師”正式出現。

古羅馬的訴訟形式是辯論。雙方在訴訟中地位平等。他們可以在法庭上充分陳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法官根據辯論的結果做出判決。這種訴訟結構使得職業律師的出現成為可能。在糾問式訴訟中,當事人沒有訴訟權利,所以不會有專業律師代表當事人。訴訟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這是律師產生和存在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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