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壹世紀是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的演變時期,社會矛盾極其尖銳。為了維護其統治秩序,羅馬統治階級制定了許多法律、法令和條例。與此相適應,社會上出現了壹批學習和研究法律的法學家。這些人與統治階級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他們經常就如何執法向司法和行政官員提出建議。他們的壹些研究成果和著作被統治者認可為法律。在社會上,他們回答普通人的法律問題,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建議,並代表他們進行訴訟。由於這些人的活動有利於統治秩序的穩定,公元前三世紀,羅馬皇帝以詔令的形式確定了“大教夫婦”這壹職業,以“為平民咨詢法律事務”。同時也允許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於是“職業律師”正式出現。
古羅馬的訴訟形式是辯論。雙方在訴訟中地位平等。他們可以在法庭上充分陳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法官根據辯論的結果做出判決。這種訴訟結構使得職業律師的出現成為可能。在糾問式訴訟中,當事人沒有訴訟權利,所以不會有專業律師代表當事人。訴訟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這是律師產生和存在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