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戶壹方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出借銀行賬戶屬於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沒收出借銀行賬戶的違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罰款,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有以下幾種方式處理貸款人:
1.判定出借人與借款人直接承擔連帶責任;
2.判斷貸款人只對本金承擔責任;
3.判決貸款人根據自身過錯對本金(或包括利息)承擔補充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已蓋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與借款人為同壹訴訟當事人。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存款人在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資金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違反本辦法提取現金的。?
(三)通過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賬戶以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將銷售收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等開戶信息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
非經營性存款人有上述壹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商業存款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至五項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存款人有前款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