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國務院委托,司法部部長張就律師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據報道,今年6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法官法和檢察官法進行了修改。修訂後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為新任命的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的申請人建立了統壹的司法考試制度。實行統壹的司法考試,要求參加考試的人員具有統壹的學歷。然而,現行《律師法》規定的申請人學歷與修訂後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規定的不壹致。如果這個問題在法律上得不到解決,必然會影響到2002年舉行的第壹次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律師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對律師和新任法官、檢察官實行統壹的司法考試制度。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申請執業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申請前款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經審查批準,可以在壹定時期內將律師執業學歷放寬至大學法律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