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國家核定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收取電費,越權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電價。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費中收取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
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