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出資設立的獨資和合夥律師事務所,其“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合夥律師事務所應當以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為基數,按照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應分配的收入,以此征收個人所得稅。
律師事務所支付給從業人員(不含律師事務所投資者)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作為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的律師,按照規定的比例與律師事務所分享收益。律師事務所不承擔律師辦理案件發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聘用人員等)。按照規定扣除辦案費用後的剩余收入,與律師事務所支付的工資合並,按“工資、薪金”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律師從收入份額中扣除辦案費用的扣除標準,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案費用的總體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份額以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當月律師收入份額的35%以內確定。
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時,律師事務所在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會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直接按照收入全額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律師以個人名義向他人支付的報酬,由律師負責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律師從接受法律服務的當事人取得的法律咨詢費或其他報酬等收入,應並入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其他收入計算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