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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沒有寫律師的具體名字。

律師函需要律師簽名或蓋章,所以律師函沒有律師簽名,不具備律師函的功能。

律師函在提醒對方及時履行合同、警示違約後果方面較為常見,且多發生在訴訟前夕。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定告知義務。這方面有很多方面,如通知和追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行使不安抗辯權、同時行使抗辯權、提前行使抗辯權、通知合同無效、行使撤銷權等。所有當事人都有權通過律師函來完成告知。

律師函由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出具。律師函壹般用律所的信,上面有律所的地址。律師函沒有法律效力,下壹步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如果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沒有其他糾紛,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如果比較復雜,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存在合同關系,同時約定了仲裁條款或協議,妳就應該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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