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從權利來源來說,律師是沒有調查權的。法院有權調查。根據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為了保證案件能夠正確審理,律師通常會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協助法院調查案件。因此,房產信息、銀行流水、微信號身份證號等信息只有在法院下達調查令後才能查詢。
律師在調查取證時要提交壹定的材料,走壹定的程序。以查房產信息為例,如下:
1.委托人辦理委托手續,委托律師辦理案件;
2.律師準備立案材料,立案,法院受理,交納費用;
3.寫委托書調查令申請書,寫明房產線索和要調查的事項,郵寄到法院,申請;
4.經法院同意,向律師發送律師調查令;
5.律師向律師事務所申請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
6.律師攜帶律師調查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案件受理通知書、授權材料、律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中心查詢。
而且律師的調查令不是申請後才批準的,法院通常要進行壹定的審查和考量,以判斷是否與案件相關,是否需要調查。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明事實無關、對證明待證明事實無意義或者對調查收集無其他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