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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聽證會答辯期有多長,被執行人不參加有關系嗎?

法律規定應當在“指定期間”內,但沒有明確規定多長時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被執行人拒絕參加的,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的款項。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人民法院對舉證期限有規定的,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三十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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