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七條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業務活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律師的專職範圍
律師專職範圍包括:1。律師可以擔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常年法律顧問或者特約法律顧問;代表企業和個人收回貨款、貸款、工程款等資金。2.提供法律咨詢,出具律師函和法律意見書,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訴訟、執行和仲裁;3.代理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代理商標和專利侵權案件;辦理企業融資租賃、房地產、公司投資、公司破產清算等非訴訟法律事務。
討論刑法的性質。
答: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規範,其他法律規定的是壹般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後果。這種特殊性使得刑法成為壹種特殊的法律。
壹般的部門法只是調整和保護壹定的社會關系。刑法保護人身、經濟、財產、婚姻家庭、社會秩序等諸多法益(法律保護的利益)。但也是不完整的。首先,刑法並沒有將所有侵害法益的行為都入罪,只是將壹些嚴重侵害法益的行為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