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三十三條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經郵政企業確認無法退回後超過六個月無人認領的,由郵政企業在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其他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國際郵遞物品,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他人郵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