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罰規定(試行)》
第壹條為了維護律師執業秩序,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利,規範律師協會對違規會員的懲戒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律師協會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懲戒,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會員有本規則所列違規行為的,適用本規則;會員有本規則未列舉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律師協會管理規範行為的,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於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地方各級律師協會團體會員不受本規則調整,不適用本規則。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