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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包裝法律法規

1981年,鑒於飲料容器空瓶增多帶來的不良影響,丹麥政府首次出臺了《包裝容器回收法》。因為這壹法律的實施影響了歐盟內部國家間貨物自由流動的協議,也影響了成員國的利益。於是壹場“丹麥瓶”的官司打到了歐洲法院。1988,歐洲法院判丹麥勝訴。為了緩和爭端,歐盟於1990年6月召開都柏林會議,提出了“全力保護環境”的主張,並制定了《廢棄物運輸法》,規定包裝廢棄物不得運往其他國家,各國承擔廢棄物的責任。

199465438+2月,歐盟發布了關於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的指令。《都柏林宣言》後,西歐國家相繼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與歐洲相呼應,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韓國、中國、香港、菲律賓、巴西等國家和地區也制定了包裝法規。

1979以來,我國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4部專門法律和8部資源法,30多部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了包裝廢棄物的管理條款。從65438年到0984年,我國開始實施環境保護標誌制度。1998,各省綠色包裝協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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