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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的婚姻制度

法律分析:婚姻法;

根據馬來西亞非穆斯林婚姻法,1982年3月1之後,未經登記的婚姻無效。1982 3月1,新法(1976《婚姻離婚改革法》)實施後,只有在“婚姻登記官”主持下舉行的婚禮才能使男女雙方合法結婚。登記結婚後,無論男女都不能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締結有效婚姻(壹夫壹妻制)

在婚姻法生效之前(即1982,1年3月),按照中國傳統習俗形成的婚姻在法律上是合法的。這種婚姻必須被視為根據《婚姻法》登記的婚姻,並且必須繼續有效,直到因其中壹方死亡、離婚或被法院宣布無效而解除婚姻關系。

然而,在1982年3月1日之後,法律規定,只有根據婚姻法登記的婚姻才被視為合法婚姻。換句話說,中國人不能再只是舉行中式婚禮和組成合法夫妻,因為未登記的婚姻是無效的,不被法律承認。

婚姻法生效後,馬國華人只能按照壹夫壹妻制組成夫妻。任何根據婚姻法正式結婚的人(無論是根據中國傳統習俗還是任何法律結婚),在婚姻期間都不能與他人再次結婚,無論第壹次或第二次婚姻是在馬來西亞境內還是境外形成的。

如果妳再婚,妳將面臨重婚罪的指控。如果罪名成立,妳可以被罰款或判處7年以下監禁,或兩者兼施。重婚罪下的第二次婚姻肯定是無效的,這樣的“妻子們”在男方無遺囑死亡時將無權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馬來西亞婚姻法第5條,只有在“婚姻登記官”主持下舉行的結婚儀式,才能使男女雙方合法結婚。登記結婚後,無論男女,在婚姻存續期間都不能與他人訂立有效婚姻(壹夫壹妻制),重婚就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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