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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義買車有什麽隱患嗎?

“名下買車”的約定不受法律保護。車牌指標所有者私下與第三方約定,將行政部門發放的車牌指標交給第三方使用。該行為不僅違反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指標所有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協議,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將被認定無效。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受法律保護。指標使用人將面臨車輛被抵押執行的風險,因為車輛登記在車牌所有人名下,而不是出資購買車輛的車牌使用人名下。這樣就出現了“車戶分離”的現象。對於指標使用人來說,可能存在其購買的車輛被車輛登記所有人抵押,影響車輛使用的情況;也有可能是車輛登記所有人作為被執行人與他人發生債務糾紛時,申請執行登記在其名下的小客車。此時,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不得不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確認車輛的所有權,以確保車輛不會被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七條申請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六)繳納或者免征車船稅的證明;(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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