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的條件如下:
1.開發商被催後三個月內未履行交房義務。
2、開發商有重大事件隱瞞或欺詐侵犯對方權利。
3.開發商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退房流程是:
1.買方通過掛號信、傳真或電話向開發商發出退貨通知。
2.督促開發商在退房要求提出後15日內辦理購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所有手續。
3.督促開發商將購房款全部返還給購房人。
4.到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貸款銀行辦理停止還款手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間內不履行,權利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